本所接受胡某委托,促使刘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8年11月26日,本所接受胡某委托,指派律师宋雪芹先生代理其与刘某离婚纠纷案。
2018年11月28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宋雪芹先生出庭。
2018年12月7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调解,宋雪芹先生参加,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107民初3557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胡某某随原告刘某生活并由其抚养,被告胡某自2018年12月起,每月15号之前支付婚生子胡某某抚养费2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婚生子胡某某每周及寒暑假可随被告胡某生活;四、车牌号为鄂A27y××的奥迪A4小轿车一辆归原告刘某所有,该车辆剩余贷款由原告刘某负责偿还;五、双方无其他财产分割……审判员胡阳 书记员黄昊轩……
2018年12月9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