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彭某委托,请求田某返还房屋等获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8年4月10日,本所接受彭某委托,指派律师项鸣宇先生、律师王文才先生代理其诉田某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
2018年6月19日,彭某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8年7月25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项鸣宇先生、王文才先生出庭。
2018年8月2日,王文才先生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2018年11月26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115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彭某与田某于2011年5月1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由田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江郡华府第×幢×单元×层×××号房屋交付给彭某,并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彭某承担……审判员郑保民 法官助理王苑 书记员梅慧琴……
2018年12月4日,王文才先生收到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3910和
85717171.cn/wenshu.asp?id=3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