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夏某某委托,请求驳回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获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8年11月2日,李某某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起诉夏某某,其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6月30日签订《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83万元(其中含购房定金30万元),并向原告赔偿购房定金30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8年11月28日,本所接受夏某某委托,指派律师陈思怡小姐代理其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8年12月11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陈思怡小姐出庭。
2018年12月12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115民初814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审判员郑保民 法官助理王苑 书记员梅慧琴……
2018年12月21日,夏某某到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3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