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武汉中旺世纪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促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同意支付车辆维修费及车辆评估费140000元
2018年10月19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102民初128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中旺世纪物流有限公司赔付保险金169452元……审判员许丽莎 书记员王露……详见:
85717171.cn/anli.asp?id=3900。
2018年11月1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其上诉请求为:一、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2民初128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018年11月20日,本所接受武汉中旺世纪物流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项鸣宇先生、杨昆先生代理本案的二审。
2019年1月17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双方当事人,项鸣宇先生、杨昆先生参加,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和解协议。
2019年1月22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民终82号《民事调解书》:……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武汉中旺世纪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及车辆评估费140000元整(该款支付至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70028700679621××,账户名:李某某);二、车辆残值由武汉中旺世纪物流有限公司自行处理,停车损失及停运损失武汉中旺世纪物流有限公司不再主张;三、双方均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拖车费理赔事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前一次性向武汉中旺世纪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拖车费2000元整(该款支付至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70028700679621××,账户名:李某某),武汉中旺世纪物流有限公司不再另行主张其他拖车费;四、武汉中旺世纪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审判长周晨 审判员白瑞 审判员张海鹏 书记员万芳……
2019年1月23日,项鸣宇先生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