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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魏某委托,请求解除董某某与其于2018年1月6日签订的转让合同等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9-04-15 15:58:4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魏某委托,请求解除董某某与其于2018年1月6日签订的转让合同等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8年12月1日,本所接受魏某委托,指派律师李曾光先生、律师沈小惠小姐代理其诉董某某合同纠纷案。
  2018年12月27日,魏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4月2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李曾光先生、沈小惠小姐出庭。
  2019年4月11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05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魏某与被告(反诉原告)董某某于2018年1月6日签订的转让合同;二、被告(反诉原告)董某某向原告(反诉被告)魏某返还转让款528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确认原告(反诉被告)魏某于2018年1月6日向被告(反诉原告)董某某出具的借条失去法律效力;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王飞 书记员丁雪……
  2019年4月12日,沈小惠小姐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