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廖某委托,请求参照其意见准予离婚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9年3月1日,余某某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廖某,其诉讼请求为:1.请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判决原被告婚生子廖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到廖某某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3.请依法对原被告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龙城路×号宝业光谷丽都××栋×单元×××室的商品房依法分割;4.请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9年3月28日,本所接受廖某委托,指派律师宋雪芹先生、律师朱虹女士代理本案。
2019年4月2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宋雪芹先生、朱虹女士出庭并当庭提交《民事答辩状》。
2019年4月23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92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一、准许原告余某某、被告廖某离婚;二、原告余某某、被告廖某的婚生子廖某某由被告廖某抚养,原告余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廖某某独立生活之日止;原告余某某享有探视的权利,被告廖某应予协助;三、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龙城路×号宝业•光谷丽都××栋×单元×层×室的房屋(合同编号:湖1301831××)归被告廖某所有,尚未偿清的贷款由其继续偿还,被告廖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余某某支付补偿款335365.72元……审判员吴国阳 书记员苏星蕊……
2019年4月26日,宋雪芹先生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3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