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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谢某某委托,促使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某同意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等费用

发布时间:2019-12-19 16:22:0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谢某某委托,促使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某同意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等费用
  2019年8月12日,本所接受谢某某委托,指派律师肖文先生、律师刘洁女士代理其诉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2019年9月12日,谢某某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11月25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肖文先生、刘洁女士出庭,各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2019年11月26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12民初5173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某共同确认差欠原告谢某某300000元(含工程款、违约金和诉讼费),上述款项由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某共同于2019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上述款项支付到如下账户,户名:谢某某;开户行:招商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6226090272864832××);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各方再无其他纠纷,若因武汉金兆佳悦府项目一期8#楼(2019年3月3日结算前)、23#楼(2019年2月23日结算前)木模工程再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工人工资、材料费用等纠纷,均由原告谢某某承担,与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某无关;三、原告谢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付清后,各方再无其他纠纷……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周尧……
  2019年12月2日,刘洁女士收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