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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博浠中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同意支付中转费、快递派件费、履约保证金52577元

发布时间:2020-04-02 12:12:1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博浠中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同意支付中转费、快递派件费、履约保证金52577元
  2019年5月13日,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指派律师李士玉女士、律师李冬冬先生代理其诉武汉博浠中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9年7月10日,李某某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12月19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李士玉女士、李冬冬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2019年12月20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12民初5141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武汉博浠中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李某某支付中转费、派件费、履约保证金共计52577元;二、如被告武汉博浠中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则应另行向原告李某某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审判长屠俊霞 人民陪审员易枫 人民陪审员曾晨 书记员武斓……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