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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杨某委托,促使倪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20-10-19 12:31:5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杨某委托,促使倪某与其和解离婚
  2020年5月20日,本所接受杨某委托,指派律师马聪先生、律师戎畅小姐代理其诉倪某离婚纠纷案。
  2020年6月5日,杨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9月18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马聪先生、戎畅小姐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103民初8144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杨某与被告倪某离婚;二、婚生女杨某某由原告杨某抚养,被告倪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杨某某独立生活时止;三、被告倪某随时可以探望婚生女杨某某,由被告倪某负责接送;四、坐落于鄂州市梧桐湖新区大垅村李家湾北侧联投梧桐郡×××号楼×单元×-×层×××号房屋的所有权由原告杨某享有75%的份额,被告倪某享有25%的份额,该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杨某继续偿还至还清之日止;五、原告杨某自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倪某支付20000元;六、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审判员魏晋 书记员索一冉……
  2020年9月24日,戎畅小姐收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