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请求判令刁某某支付全部租金1415202.6元、支付违约金等获梁山县人民法院支持
2020年4月10日,本所接受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雷金翔先生代理其诉刁某某、陶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威远某某运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案。
2020年5月30日,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8月3日,梁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雷金翔先生出庭。
2020年8月11日,雷金翔先生向梁山县人民法院邮寄提交本案的《代理词》。
2020年9月10日,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832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41520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租金逾期之日起至付清全部租金止,按逾期应付租金0.7‰/天计算);二、被告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差旅费548元;三、被告陈某某、陶某某、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四、原告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威远某某运业有限公司用以抵押担保的四辆福田牌车辆(车牌号分别为“川K729××”、“川K733××”、“川K757××”、“川K713××”)的变现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马咏梅 书记员冯敬峰……
2020年10月10日,雷金翔先生收到梁山县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4084和
85717171.cn/wenshu.asp?id=4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