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常某某委托,迫使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撤销对其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2021年3月6日,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作出阳公(桥)行罚决字[2021]11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常某某行政拘留三日,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将被处罚人常某某送达武汉市第一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1年03月06日至2021年03月09日……
2021年3月9日,本所接受常某某委托,指派律师雷金翔先生代理其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案。
2021年3月18日,常某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向湖北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一驻点指导组电话反应情况。
2021年4月2日,雷金翔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阅卷并申请调阅现场(路边)监控摄像头。
2021年4月22日,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作出阳公(桥)撤行决字[2021]01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撤销对常某某的此次行政处罚……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