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葛某委托,请求将洪某某诉其离婚纠纷案移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2020年10月27日,洪某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葛某,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女洪韵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每月按照2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3、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详见财产清单);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1年11月10日,本所接受葛某委托,指派律师王紫嫣小姐、律师杨晶女士代理洪某某诉其离婚纠纷案。
2021年11月17日,葛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2021年11月24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05民初10868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肖政 书记员蒋娴……当日,葛某收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4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