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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武汉前某某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请求撤销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3-06-25 11:53:1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武汉前某某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请求撤销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2023年1月9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111民初17688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前某某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优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4份《补充协议》于2022年9月3日解除;二、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前某某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优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2万元;三、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前某某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租赁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吴家湾邮科中路民营高科技综合楼19层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优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四、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前某某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优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按122866.7元/月的标准,自2022年11月1日起计至实际腾退之日止);五、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前某某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注册地址迁出案涉租赁房屋并完成以该地址为注册地址的办学许可证的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六、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前某某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优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逾期迁出注册地址的违约金(按每日50元的标准,自2022年10月3日起计至实际迁出及办理完成办学许可证的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之日止);七、被告(反诉原告)优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无需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前某某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03086元;八、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前某某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优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律师费2万元;九、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前某某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十、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优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审判员唐革新 法官助理刘祺钰 书记员海拉提•朱马……
  2023年1月28日,本所接受武汉前某某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马聪先生、律师陆文元先生代理本案的二审。当日,武汉前某某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23年5月8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马聪先生、陆文元先生出庭。
  2023年5月3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鄂01民终4850号《民事判决书》:……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1民初176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1民初1768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十项;三、武汉前某某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优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42647.40元;四、驳回优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审判长蔡丽红 审判员张海鹏 审判员叶欣 书记员陈旭敏……
  2023年6月1日,马聪先生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32085717171.cn/wenshu.asp?id=432785717171.cn/wenshu.asp?id=432985717171.cn/wenshu.asp?id=4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