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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曾某某、李某、李某成、李某林委托,请求纠正不动产权利错误登记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5-06-04 9:34:1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曾某某、李某、李某成、李某林委托,请求纠正不动产权利错误登记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支持
  2024年4月26日,本所接受曾某某、李某、李某成、李某林委托,指派律师马聪先生、律师郭文隆先生代理其诉王仲某、王美某所有权确认、法定继承纠纷案。
  2024年7月29日,曾某某、李某、李某成、李某林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5年3月13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马聪先生、郭文隆先生出庭。
  2025年4月30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马聪先生、郭文隆先生出庭。
  2025年5月21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104民初11245号《民事判决书》:……一、登记于被告王美某、王仲某名下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唐家巷××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24)武汉市硚口不动产权第00071××、00071××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8.02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44.06平方米)由原告曾某某、李某、李某成、李某林、李某洲和被告王仲某、王美某共有,其中原告曾某某享有及继承享有32/360产权份额,原告李某继承享有25/360产权份额,原告李某成、李某林、李某洲各享有及继承享有65/360产权份额,被告王仲某享有及继承享有78/360产权份额,被告王美某继承享有30/360产权份额,被告王美某、王仲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各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沈信旺 法官助理梅傲 书记员赵婧……当日,马聪先生收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