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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促使某某某某(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退还91202.66元

发布时间:2025-09-29 14:39:4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促使某某某某(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退还91202.66元
  2025年1月2日,本所接受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马聪先生代理其诉某某某某(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5年1月17日,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
  2025年5月8日,经杭州互联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5年8月25日,某某某某(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2025年9月1日,某某某某(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退还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款项91202.66元。
  2025年9月2日,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2025年9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浙01民初131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官家辉 审判员章保军 审判员贾菁菁 书记员韩景挺……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