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促使中建三局钢构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等120000元
2025年6月24日,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指派律师马聪先生、律师卢睿先生代理其申请仲裁中建三局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科创(深圳)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5年7月22日,李某某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5年9月2日,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马聪先生、卢睿先生出庭。因其中两被申请人开庭通知未送达到位,开庭未进行,双方进行初步调解。
2025年10月30日,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李某某当庭增加仲裁请求:请求中建三局钢构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李某某2024年9月-2025年6月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6400元。
2025年11月19日,中建三局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和解:中建三局钢构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李某某120000元。当日,中建三局钢构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2025年11月21日,李某某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回仲裁申请。
2025年11月25日,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劳人仲定字(2025)256号《决定书》:……准予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员刘维彬 记录人员肖莹……
本案相关文书:
85717171.cn/wenshu.asp?id=4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