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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请求驳回樊某请求返还股权转让款150000元、支付违约金69000元等全部诉讼请求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6-08-04 18:35:5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请求驳回樊某请求返还股权转让款150000元、支付违约金69000元等全部诉讼请求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2025年8月1日,樊某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某某,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股权转让金人民币1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69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当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算至2025年8月1日止为人民币21660.2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数额暂总计240660.2元。
  2026年5月13日,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指派律师马聪先生代理本案。
  2026年5月19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马聪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民事答辩状》。
  2026年7月16日,承办法官致电马聪先生了解案件详情。
  2026年7月23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沪0113民初4053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樊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审判员张庆刚 书记员吴丽雯……当日,马聪先生签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