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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潘某某委托,请求驳回马某某对其的诉讼请求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6-09-05 10:42:3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潘某某委托,请求驳回马某某对其的诉讼请求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支持
  2026年5月26日,马某某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孙某某、潘某某,其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3800元及利息(以63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6年7月28日,本所接受潘某某委托,指派律师褚文琦先生、律师李一帆小姐代理本案。
  2026年8月6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褚文琦先生、李一帆小姐出庭并口头答辩。
  2026年9月2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鄂0112民初1017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某支付货款63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3700元为基数,自2026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4.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崔亚斐 书记员刘晨龙……
  2026年9月4日,李一帆小姐签收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