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能不麻烦当事人就不麻烦当事人 法院能自己做就自己做”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及周强院长:
本人是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源波,因有很多律师反映诉讼费退费难的问题,故反映如下:
一、诉讼费退还应该由法院主动办理,而不应该要求当事人申请
法院判决(裁定)决定诉讼费减半收取时,诉讼费退还已经是法院的义务,应该由法院主动办理(法院系统里有全部相关资料和数据),只需要当事人提供收款账户即可。对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也已明确规定:“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但本人听闻所有法院都会要求当事人提交诉讼费退还的申请。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决定诉讼费退还等情形时亦同。
二、目前诉讼费退还的现状
在目前要求当事人申请的情形下,因法院普遍案多人少,导致诉讼费退还下来一月二月以内算快,半年一年以内也不奇怪。这既让当事人产生抱怨,又影响法官的主业。
三、成因和解决建议
造成这种局面,本人认为主要原因还是法院做事不主动、不积极、缺乏“为人民服务”精神,另外贵院没有及时充分地宣传、传达“为人民服务”精神也是原因之一。因此,本人建议贵院应明确诉讼费退还责任主体、限定主动退还期限、规定不主动退还责任等。这样既可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又可节约法官的宝贵时间。
总之,本人建议一句话:“能不麻烦当事人就不麻烦当事人,法院能自己做就自己做。”当然,贵院也应该将这种“为人民服务”精神贯穿到其它各项工作中去。如果能将这种“为人民服务”精神推广到其它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等人民公仆单位,那就更好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本人特提出本建议(本建议已同步刊登于本所官方网站,地址为
85717171.cn/shidian.asp?id=4144),请贵院重视、采纳并推广。
此致
敬礼
建议人:刘源波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