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纠正“要求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援助补贴开具发票”错误行为的建议
——该开具发票不开具发票和不该开具发票开具发票都是违法行为
武汉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本人是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源波。近日,本所律师肖文、雷金翔、于小晓等人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束后,先后接到贵处工作人员通知要求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援助补贴开具发票,否则无法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据了解,该通知的相关内容已从2018年开始在全市对各律师事务所实施至今。
经查,本所从没有对法律援助补贴开具过发票,只是在收到法律援助补贴后转发律师而已。
本所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专业立所、专业兴所、专业强所”的理念,故对经常接触的财务、税务等相关问题也颇有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因法律援助未发生经营业务,故法律援助补贴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贵处要求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援助补贴开具发票是错误的、违法的。
另外,若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援助补贴开具发票还会造成律师事务所上传虚假经济数据的后果,不利于税务、统计等国家相关部门掌握真实的经济数据,也是一种对宏观经济不负责任的做法。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本人特建议贵处尽快纠正上述错误行为(本建议已同步刊登于本所官方网站,地址为
85717171.cn/shidian.asp?id=4186)。
建议人:刘源波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