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吴某委托,促使李某某支付补偿
发布时间:2010-03-22 19:25:4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乔玉龙 冷秀丽
本所接受吴某委托,促使李某某支付补偿
2010年1月1日,吴某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0年1月14日,本所接受吴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冷秀丽小姐代理其诉李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2010年3月3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冷秀丽小姐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硚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吴某补偿人民币21000元。支付方式:2010年6月3日前向原告吴某支付人民币10000元整,剩余部分在2010年9月3日前支付完毕……审判员钟会敏 书记员方纯……
2010年3月16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782和85717171.cn/wenshu.asp?id=1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