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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委托,促使重庆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发布时间:2010-04-21 13:51:0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委托,促使重庆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009年8月15日
,本所接受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陈哲先生代理其诉重庆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0年3月9日,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同时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2010年3月30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在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的同时冻结重庆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存款。
  2010年3月31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阳十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重庆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货款35500元;二、被告重庆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三、本案诉讼费2636元,由被告重庆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原告已交纳);四、上述一、二、三项合计40136元,被告重庆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给付5000元,2010年4月10日给付35136元。逾期不付,被告重庆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审判员邓萍 书记员李湘琼……当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2010年4月10日,重庆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给付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上述全部款项。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80685717171.cn/wenshu.asp?id=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