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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张某委托,促使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清除其名下的欠款记录

发布时间:2011-01-19 19:01:0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委托,促使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清除其名下的欠款记录
  2010年4月13日,本所接受张某委托,指派律师孙志军先生代理其诉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信用卡纠纷案。
  2010年4月15日,张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0年5月5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0年12月20日,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清除张某名下的欠款记录。
  2010年12月27日,张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2010年12月28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汉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马露 书记员陈俊峰……当日,律师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86185717171.cn/wenshu.asp?id=203785717171.cn/wenshu.asp?id=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