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刘某委托,促使刘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1-02-06 10:39:1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刘某委托,促使刘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0年12月8日,本所接受刘某委托,指派律师孙志军先生代理其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0年12月11日,刘某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1年1月12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东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原告刘某于2011年1月28日退还被告刘某某一只戒指、一条项链、一条手链、一对耳环……审判员陈卫国 书记员夏洁……
2011年1月28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052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