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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张某委托,请求参照其意见准予离婚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1-04-30 18:20:0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委托,请求参照其意见准予离婚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0年6月7日,鲍某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其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张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三、财产依法分割;四、诉讼费用由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
  2010年6月28日,本所接受张某委托,指派律师陈哲先生代理本案。
  2010年7月16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红钢城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律师陈哲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民事答辩状》。后鲍某要求法院对车辆、房屋的价值进行司法鉴定,张某和律师陈哲先生提出“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对其进行司法鉴定”的意见,故法庭宣布休庭。
  2010年11月9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红钢城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本案,律师陈哲先生提出“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对其进行司法鉴定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的意见。
  2010年11月11日,张某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红钢城法庭提交《提请调取、收集证据申请书》和《建议青山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鲍某的申请书》。
  2010年11月15日,律师陈哲先生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红钢城法庭提交《代理词》。
  2011年4月11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青钢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鲍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张某某由原告鲍某直接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68元(自本判决生效次月起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原、被告婚后共同所有的上海大众SVW7164USI(鄂AVH9××)轿车一辆归原告鲍某所有,原告鲍某给予被告张某相应补偿42499元;被告张某领取的出国收入53175.45元,应分给原告鲍某26587.73元。前述给付内容,原、被告双方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审判长朱红 审判员卫群 人民陪审员孙明霞 书记员夏凯……
  2011年4月27日,张某到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红钢城法庭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95485717171.cn/wenshu.asp?id=196585717171.cn/wenshu.asp?id=200185717171.cn/wenshu.asp?id=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