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请求确认刘某某与其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1-07-08 15:17:1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请求确认刘某某与其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0年7月28日,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孙志军先生代理其诉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2010年8月3日,陈某某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0年9月29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1年6月28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青民二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之间关于武汉市青山区厂前街陈家湾××号(原×号,面积约80平方米)房屋的口头买卖协议无效;二、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武汉市青山区厂前街陈家湾××号(原×号,面积约80平方米)房屋腾退给原告陈某某;三、原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返还被告刘某某购房款13000元……审判长刘友芬 人民陪审员刘齐 人民陪审员郭馨 书记员桂俊雯……
2011年7月3日,陈某某到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946和85717171.cn/wenshu.asp?id=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