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陈贤某、刘某某委托,请求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1-08-21 12:44:0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陈贤某、刘某某委托,请求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2010年9月5日,本所接受陈贤某、刘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刘雪莲女士、律师柳毅先生代理其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0年9月19日,陈贤某、刘某某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0年10月11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刘雪莲女士出庭。
2010年10月15日,律师刘雪莲女士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2010年12月14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思民初字第903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贤某、刘某某保险赔偿金5万元;二、驳回原告陈贤某、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朱新风 书记员林鸿……
2010年12月27日,本所接受陈贤某、刘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刘雪莲女士、律师柳毅先生代理本案的二审。
2010年12月28日,陈贤某、刘某某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1年5月31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刘雪莲女士出庭。
2011年6月3日,律师刘雪莲女士通过电话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沟通案情。
2011年6月5日,律师刘雪莲女士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2011年7月25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厦民终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0]思民初字第9035号民事判决;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贤某、刘某某保险赔偿金12万元,赔偿差旅费损失4831.4元……审判长周红岩 审判员孙仲 代理审判员郑文雅 书记员苏鑫……
2011年7月30日,律师刘雪莲女士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931、85717171.cn/wenshu.asp?id=1941、85717171.cn/wenshu.asp?id=2021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