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夏某某委托,促使梅某某返还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1-08-22 20:06:2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夏某某委托,促使梅某某返还赔偿款
2010年12月29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92010)陂轩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梅某某返还原告夏某某因梅某交通事故死亡取得的赔偿款105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详见:85717171.cn/anli.asp?id=2024。
2011年1月12日,梅某某因不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0)陂轩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请依法撤销(2010)陂轩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2、确认上诉人因妹妹梅某死亡而支出的费用和应享有的赔款份额;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夏某某承担。当日,本所接受夏某某委托,指派律师陈哲先生代理本案的二审。
2011年3月22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但未果。
2011年3月27日,律师陈哲先生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2011年4月至6月期间,律师陈哲先生多次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沟通交涉,阐明调解意见。
2011年7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民二终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一、梅某某在梅某的死亡赔偿款中扣除由其支出了的丧葬费、律师费(交通事故代理人的费用)、交通费等,从余款中给付夏某某50000元;二、胡某某已在梅某的死亡赔偿款中分得6000元,其剩余应得份额自愿转让给梅某某……审判长徐子岑 审判员李文 代理审判员龚志国 书记员刘辉……
2011年7月25日,律师陈哲先生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2011年8月17日,夏某某收到梅某某支付的全部和解款项50000元。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061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