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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蔡某某委托,促使刘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1-09-02 18:16:5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蔡某某委托,促使刘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1年6月21日,本所接受蔡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孙志军先生代理其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当日,蔡某某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1年7月8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经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011年7月28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青民一初字472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二、原告蔡某某婚前财产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南路×××××-×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8.56平方米,归原告蔡某某所有,被告刘某某婚前财产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冶金街怡兴小区××号楼×××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9.84平方米,归被告刘某某所有;三、各人名下公积金存款归各人所有,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分割……审判员袁频 书记员张寒……
  2011年8月18日,蔡某某到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24385717171.cn/wenshu.asp?id=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