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陈某委托,促使武汉某某某炊具有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1-10-17 18:52:4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陈某委托,促使武汉某某某炊具有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1年5月5日,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阳劳仲裁字(2011)第19号《仲裁裁决书》:……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20622元,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903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000元、康复期三个月的工资4473元,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4737元。二、双方当事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申请人2009年8月——2011年4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员王跃佳 书记员丁妮维……详见:85717171.cn/anli.asp?id=2146。
2011年5月12日,本所接受陈某委托,指派律师刘雪莲女士代理其诉武汉某某某炊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1年5月17日,陈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1年5月23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刘雪莲女士出庭。
2011年5月26日,律师刘雪莲女士向法庭提交《代理词》。
2011年8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阳民二初字第00366号《民事调解书》:……一、陈某与武汉某某某炊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武汉某某某炊具有限公司支付陈某工伤保险待遇及在职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76735元,此款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开户行:陈某,卡号:6228481621520341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分行蕲春支行刘河分理处);三、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8月18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2011年8月28日,武汉某某某炊具有限公司向陈某支付上述款项。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283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