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王某某委托,请求准予张某与其离婚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1-12-10 18:19:0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王某某委托,请求准予张某与其离婚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1年5月2日,本所接受王某某委托,指派律师方璨先生代理其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2011年5月13日,王某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1年7月29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十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律师方璨先生出庭。
2011年8月15日,律师方璨先生向法庭提交《代理词》。
2011年8月17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十里法庭通知律师方璨先生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重新开庭时间。
2011年10月10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十里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本案,律师方璨先生出庭。
2011年10月17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阳十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子女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2020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由原告王某某抚养,2015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2025年8月1日至张某某独立生活时止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各自抚养张某某期间,对方每月负担张某某抚养费500元;三、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各自抚养张某某期间,对方于每月第一、第三个星期六各探视子女张某某一次,每次探视时间3小时;四、原告王某某的婚前财产黄金耳环一对归原告王某某所有;被告张某婚前财产:位于武汉市汉阳区南静苑小区×栋×-×-×号建筑面积92.36平方米房产一套、伊莱克斯电冰箱一台、飞鹿牌分体式空调一台、海尔牌分体式空调一台、健伍牌音箱一套、海尔牌电热水器一台归被告张某所有(上述财产除房产外,均在被告现住处);五、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小天鹅牌洗衣机一台、电脑主机两台、白金钻戒一枚、白金吊坠一枚、黄金项链一条归原告王某某所有;海尔牌分体式空调一台、铂金钻戒一枚、铂金项链一条归被告张某所有(上述财产均在被告现住处)……审判长肖政 人民陪审员付北达 人民陪审员刘理娟 书记员李湘琼……
2011年11月22日,律师方璨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十里法庭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135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