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请求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2-02-08 8:39:3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请求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2010年5月18日,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方璨先生代理其诉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经营合同纠纷案。
2010年5月24日,陈某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0年6月11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方璨先生出庭。
2010年8月11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方璨先生对对方补充提交的一份书面证据的真实性持异议,并当庭向法庭申请对该证据进行司法鉴定。
2010年8月14日,律师方璨先生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
2010年8月16日,律师方璨先生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2010年8月20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汉民二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销售款人民币13118.20元;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代理审判员李晶 书记员李建君……当日,陈某某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2010年9月10日,律师方璨先生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民事申诉状》。
2011年10月18日,律师方璨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查院与检察官进行沟通交流。
2011年4月6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将案卷材料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011年7月22日,律师方璨先生到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官进行沟通交流。
2011年8月2日,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武检民抗(2011)24号《民事抗诉书》。
2011年9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民抗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书》:……一、本案指令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长王晨 书记员韩贝……
2011年10月10日,律师方璨先生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967、85717171.cn/wenshu.asp?id=1971、85717171.cn/wenshu.asp?id=1977和85717171.cn/wenshu.asp?id=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