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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武汉市某某某洗浴会所委托,促使巩某某与其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2012-05-19 15:12:2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武汉市某某某洗浴会所委托,促使巩某某与其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2011年11月18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区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武汉市某某某洗浴会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出座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武汉市武昌区梅苑小区××栋×-×层×室、×室第×层及原告巩某某搭建的临时建筑。并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巩某某。二、被告武汉市某某某洗浴会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每月27000元租金标准偿付原告巩某某自2010年10月5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的租金135000元(含房屋占用使用费,未扣除被告支付给原告的90000元保证金)。三、被告武汉市某某某洗浴会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每月27000元租金标准偿付原告巩某某自2011年3月1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的租金(含房屋占用使用费)。四、被告武汉市某某某洗浴会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巩某某自2010年10月6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每月2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五、如被告武汉市某某某洗浴会所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债务,由被告赵某某承担清偿责任……审判长周杰 人民陪审员刘建明 人民陪审员罗金菊 书记员冯武……
  2011年12月17日,本所接受武汉市某某某洗浴会所委托,指派律师王尚金先生、律师陶双堂先生代理本案。

  2011年12月20日,武汉市某某某洗浴会所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2年2月9日,律师王尚金先生、律师陶双堂先生与武汉市某某某洗浴会所总经理面谈,讨论案情。
  2012年2月10日,律师王尚金先生、律师陶双堂先生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印本案一审庭审材料。
  2012年2月12日,律师王尚金先生、律师陶双堂先生当面交待武汉市某某某洗浴会所总经理开庭注意事项。
  2012年2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王尚金先生、律师陶双堂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2年2月20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到武汉市某某某洗浴会所现场察看,并组织调解,律师王尚金先生、律师陶双堂先生参加调解。
  2012年3月9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组织调解,律师王尚金先生、律师陶双堂先生参加调解。
  2012年4月9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组织调解,律师王尚金先生、律师陶双堂先生参加调解。
  2012年4月10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调解,武汉市某某某洗浴会所总经理及律师王尚金先生、律师陶双堂先生与巩某某及其律师达成和解协议。
  2012年4月26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一、巩某某与武汉市某某某洗浴会所、赵某某继续履行2008年11月6日巩某某与武汉市某某某洗浴会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2010年9月15日巩某某与武汉市某某某洗浴会所签订的房屋租赁修正协议。二、武汉市某某某洗浴会所欠巩某某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租金513000元,武汉市某某某洗浴会所、赵某某于本调解书签订之日支付189000元。余款324000元武汉市某某某洗浴会所、赵某某应于2013年4月5日前付清,支付方式为每月5日前支付27000元。武汉市某某某洗浴会所、赵某某逾期20日未支付欠租,武汉市某某某洗浴会所、赵某某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向巩某某支付违约金,巩某某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武汉市某某某洗浴会所、赵某某所欠全部剩余租金……审判长马海波 审判员叶玉宝 代理审判员张红 书记员骆朝辉……当日,各方当事人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41585717171.cn/wenshu.asp?id=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