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王某某委托,请求判令徐某支付幼儿园转让尾款获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2-07-17 10:44:5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王某某委托,请求判令徐某支付幼儿园转让尾款获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2年3月12日,本所接受王某某委托,指派律师陈哲先生代理其诉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2年4月5日,王某某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5月10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陈哲先生出庭。
2012年5月15日,律师陈哲先生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递交《代理词》。
2012年7月3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0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转让费6000元、律师费1500元及利息(以转让费60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2年4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审判员谢慧明 书记员肖晟……
2012年7月16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465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