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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隆某、杨某某、张某某、邓某某委托,请求判令湖北金汉通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2-07-26 9:27:4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隆某、杨某某、张某某、邓某某委托,请求判令湖北金汉通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1年11月11日,本所接受隆某、杨某某、张某某、邓某某委托,指派律师杨影先生代理其诉汪某、湖北金汉通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1年12月21日,隆某、杨某某、张某某、邓某某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2月23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杨影先生出庭。
  2012年2月28日,律师杨影先生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代理词》。
  2012年6月11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隆某、杨某某、张某某、邓某某110000元;二、被告湖北金汉通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隆某、杨某某、张某某、邓某某各项损失136496.53元;三、驳回原告隆某、杨某某、张某某、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审判员熊伟 书记员白玥……
  2012年6月21日,律师杨影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47185717171.cn/wenshu.asp?id=2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