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阳某某委托,促使武汉通恒公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
发布时间:2012-08-01 14:48:1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科科 唐飞
本所接受阳某某委托,促使武汉通恒公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
2011年8月12日,本所接受阳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唐飞先生代理其与武汉通恒公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11年9月2日,阳某某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2年3月7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阳某某作为公交驾驶员的职责是按照营运线路执行驾驶任务,行驶途中自行掉头,并横过道路不属于执行公交驾驶员岗位职责内工作,也非工作过程中的必要行为。因此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岗位职责,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其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现不予认定工伤……
2012年3月27日,阳某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5月8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唐飞先生出庭。
2012年5月21日,律师唐飞先生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递交《代理词》。
2012年6月8日,武汉通恒公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与阳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补偿款。当日,阳某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当场准许阳某某撤诉。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402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