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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石某委托,请求参照其意见准予离婚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2-08-02 12:47:3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石某委托,请求参照其意见准予离婚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2年3月15日,沈某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石某,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后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3)本案诉讼费原、被告共同承担。4)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
  2012年4月4日,本所接受石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代理本案。
  2012年4月11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2年6月11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 :……一、准予原告沈某与被告石某离婚;二、婚生子沈某某由原告沈某直接抚养,被告石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三、被告石某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六9时至次日9时探视沈某某,原告沈某予以配合;四、原告沈某婚前财产位于青山区现代花园××栋××门××号房屋一套归原告沈某所有,原告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被告石某经济补偿款116426元;五、婚后共同财产厦华彩电一台,容声冰箱一台、美的微波炉一台、容声空调一台、美尔布衣沙发一套、桌子一张归原告沈某所有,钻戒一枚、钻石吊坠一个、珍珠项链一条归被告石某所有;六、各人名下公积金及余额归各自所有,各人名下银行卡及余额归各自所有,原告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被告石某经济赔偿款5000元……审判员袁频 书记员钱志强……
  2012年6月18日,石某到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47785717171.cn/wenshu.asp?id=2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