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邱某某、王海某、宋利某、邱某委托,请求确认重组协议书有效及各股东股权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2-08-29 9:14:4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邱某某、王海某、宋利某、邱某委托,请求确认重组协议书有效及各股东股权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1年7月21日,本所接受邱某某、王海某、宋利某、邱某委托,指派律师赵欣先生、律师张付坚先生代理其与吴勇某、吴银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2011年9月26日,邱某某、王海某、宋利某、邱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3月29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赵欣先生、律师张付坚先生出庭。
2012年4月19日,律师张付坚先生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2012年5月至7月,律师张付坚先生多次与主审法官进行沟通。
2012年7月13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赵欣先生、律师张付坚先生出庭。
2012年8月17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邱某某、王海某、宋利某、邱某与被告吴勇某、吴银某于2010年3月1日签订的《关于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股东重组协议书》在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内部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二、确认原告邱某某、王海某、宋利某、邱某、被告吴勇某、吴银某对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分别出资78000元、2000元、26000元、26000元、66000元、2000元,分别占该公司39%、1%、13%、13%、33%、1%的股份……审判长何俊杰 人民陪审员陈友珍 人民陪审员叶俊玲 书记员郑芳洁……
2012年8月23日,律师张付坚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506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