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姜某某委托,请求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2-09-01 11:38:5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姜某某委托,请求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1年10月26日,本所接受姜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刘雪莲女士代理其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1年2月12日,姜某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2月15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刘雪莲女士出庭。
2012年5月17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刘雪莲女士出庭。
2012年5月20日,律师刘雪莲女士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2012年8月22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某某赔付354184.35元。二、驳回原告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黄东 人民陪审员林瑾 人民陪审员陈桂荣 书记员刘唯……
2012年8月27日,姜某某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519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