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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骆某某委托,请求判令孔某某、郑某某支付赔偿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3-02-18 10:26:0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骆某某委托,请求判令孔某某、郑某某支付赔偿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2年8月17日,本所接受骆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刘雪莲女士、律师郭纪东先生代理其诉孔某某、郑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2012年9月5日,骆某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9月28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刘雪莲女士、律师郭纪东先生出庭。
  2012年11月7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刘雪莲女士出庭。
  2012年11月12日,律师刘雪莲女士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2012年11月23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11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郑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骆某某56441.70元。二、原告骆某某一次性返还被告孔某某1999.43元。三、驳回原告骆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审判员程庆元 书记员程建晓……
  2012年11月26日,律师郭纪东先生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68085717171.cn/wenshu.asp?id=2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