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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张某委托,促使尹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3-02-21 13:49:3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委托,促使尹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2年10月10日,尹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012年11月19日,本所接受张某委托,指派律师唐飞先生、律师郭纪东先生代理其与尹某离婚纠纷案。
  2012年12月2日,张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万松巡回审判法庭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2012年12月10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239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张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周鸿冰 书记员刘鹞……
  2012年12月17日,张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3年2月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尹某支付现金100000元。当日,张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2013年2月18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2399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原告尹某于2013年2月4日向被告张某支付房屋装修款、汽车款10万元(已付)……审判长周鸿冰 人民陪审员熊楚柱 人民陪审员刘绪早 书记员叶俊……
  2013年2月20日,律师郭纪东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万松巡回法庭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64285717171.cn/wenshu.asp?id=266385717171.cn/wenshu.asp?id=2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