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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刘俊某委托,请求判令刘善某、吴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武汉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3-04-23 12:14:4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刘俊某委托,请求判令刘善某、吴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武汉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2年12月20日,本所接受刘俊某委托,指派律师张雪纯小姐、律师于小晓小姐代理其诉刘善某、吴某某、武汉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案。
  2012年12月25日,刘俊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3年2月20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雪纯小姐、律师于小晓小姐出庭。
  2013年4月7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善某、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俊某借款本金224000元。二、被告刘善某、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俊某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24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武汉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判长周鸿冰 人民陪审员熊楚柱 人民陪审员刘绪早 书记员叶俊……
  2013年4月7日,律师于小晓小姐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72285717171.cn/wenshu.asp?id=2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