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广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委托,促使张某某与其和解
发布时间:2013-05-05 10:18:1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广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委托,促使张某某与其和解
2013年1月22日,张某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广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6962.8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3年3月22日,本所接受广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委托,指派律师方璨先生、律师余斐先生代理本案。
2013年3月29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方璨先生、余斐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民事答辩状》。
2013年4月15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方璨先生、余斐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3年4月2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当庭制作调解笔录:……一、广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某现金30000元整;二、张某某就其在汉口沿河大道友谊南路三叉路口所受伤害不再向广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提出任何要求……审判员马志标 书记员周虹……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739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