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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徐某某委托,请求裁决武汉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获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发布时间:2013-05-13 12:51:2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徐某某委托,请求裁决武汉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获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2012年12月11日,本所受徐某某委托,指派律师罗钰林女士、律师于小晓女士代理其申请仲裁武汉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3年3月20日,徐某某向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3年4月10日,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律师罗钰林女士、律师于小晓女士出庭。
  2013年4月17日,律师罗钰林女士到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补充证据并提交《代理词》。
  2013年4月24日,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江劳人仲裁字(2013)第0180号《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63317.3元(9606.9元×8.5年×2);带薪年休假工资65885.06元(35825元/月÷21.75天×5天×4年×200%)。以上两项合计229202.36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员周历 书记员张艳芳……
  2013年5月6日,律师罗钰林女士到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85717171.cn/wenshu.asp?id=274785717171.cn/wenshu.asp?id=2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