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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程某某委托,促使姜某、江某某、余某某、吕某某同意还款

发布时间:2013-09-24 12:15:0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程某某委托,促使姜某、江某某、余某某、吕某某同意还款
  2013年7月5日,本所接受程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伊毅先生、律师余斐先生代理其诉姜某、江某某、余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案。
  2013年7月17日,程某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3年8月30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伊毅先生、律师余斐先生出庭。
  2013年9月2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013年9月15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984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姜某、被告江某某、被告余某某支付原告程某某借款500000元、违约金22096元、诉讼费7854元、律师服务费20000元、房产档案查询费50元,共计550000元。支付方式:于2013年11月1日之前还款10万元;于2013年12月1日之前还款10万元;于2014年1月1日之前还款10万元;于2014年3月1日之前还款13万元;于2014年4月1日之前还款2万元;二、被告吕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姜某、被告江某某、被告余某某违反上述还款计划,即包含但不限于有任何一期未在上述约定的期间内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被告姜某、被告江某某、被告余某某应在7日内一次性清偿所有剩余欠款,否则原告有权对剩余所有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李海燕 书记员叶俊……当日,各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81585717171.cn/wenshu.asp?id=2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