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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徐某某委托,促使武汉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

发布时间:2013-11-06 12:37:0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徐某某委托,促使武汉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
  2013年4月24日,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江劳人仲裁字(2013)第0180号 《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63317.3元(9606.9元×8.5年 ×2);带薪年休假工资65885.06元(35825元/月÷21.75天×5天×4年×200%)。以上两项合计229202.36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员周历 书记员张艳芳……详见:85717171.cn/anli.asp?id=2754
  2013年6月5日,武汉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徐某某,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63317.3元。2、请求依法确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65885.06元。3、请求依法判定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13年6月7日,本所接受徐某某委托,指派律师罗钰林女士、律师林家辉先生代理本案。当日,徐某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3年8月13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罗钰林女士出庭。
  2013年8月15日,律师罗钰林女士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2013年9月3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罗钰林女士出庭。
  2013年9月13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律师罗钰林女士参加。
  2013年9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335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暨原告武汉艾迪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暨被告徐某某240000元(包括黄鹤英才项目奖励金40000元)。二、原告暨被告徐某某和被告暨原告武汉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审判员范正霜 书记员吴文兵……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83785717171.cn/wenshu.asp?id=2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