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杨某某、汪某某委托,请求判令鲁某某、涂某某偿还借款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4-03-03 9:27:0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杨某某、汪某某委托,请求判令鲁某某、涂某某偿还借款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2年9月19日,本所接受杨某某、汪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唐飞先生、律师雷素琴女士代理其诉鲁某某、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2年9月27日,杨某某、汪某某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2年12月20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唐飞先生、雷素琴女士出庭。
2012年12月21日,雷素琴女士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2013年9月2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雷素琴女士出庭。
2014年2月19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鲁某某、涂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某某、汪某某借款本息150万元,并支付以15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自2008年11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二、驳回杨某某、汪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熊新文 审判员赵慧敏 人民陪审员郑武平 书记员孟菲 书记员陈梦平……
2014年2月21日,雷素琴女士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715、85717171.cn/wenshu.asp?id=2725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