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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胡某某委托,促使童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4-04-07 11:52:2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胡某某委托,促使童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3年12月10日,本所接受胡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律师余斐先生代理其诉童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4年1月13日,胡某某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白沙洲人民法庭起诉。
  2014年2月21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余斐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4年3月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童某某自愿离婚。二、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童某某的婚生子童浩某由原告胡某某抚养,被告童某某从2014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其子独立生活时止……审判员郑文莉 书记员郭嫚……
  2014年3月26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白沙洲人民法庭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97685717171.cn/wenshu.asp?id=2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