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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陈某委托,请求解除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获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4-04-14 12:33:1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陈某委托,请求解除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获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3年12月31日,本所接受陈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律师余斐先生代理其诉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14年2月7日,陈某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2月20日,被告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其反诉请求为:1、请求判令解除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陈某向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3500元。
  2014年3月3日,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4年3月28日,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出庭。
  2014年3月31日,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YGDS-0132《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反诉被告)陈某购房款106920元,并支付违约金1069元。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审判员齐志彬 书记员王志刚……
  2014年4月2日,孙志军先生收到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98385717171.cn/wenshu.asp?id=2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