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唐某委托,促使王某某、鲁某某同意偿还借款
发布时间:2014-05-14 10:19:2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唐某委托,促使王某某、鲁某某同意偿还借款
2013年4月20日,本所接受唐某委托,指派律师柳毅先生代理其诉王某某、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3年4月23日,唐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3年5月27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柳毅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2013年5月31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353号《民事调解书》:……一、王某某、鲁某某向唐某偿还借款530000元(2013年5月31日还款100000元,2013年6月8日还款36000元,2013年7月30日还款100000元,2013年8月30日还款10000元,2013年9月30日还款10000元,2014年3月30日还款60000元,2014年9月30日还款60000元,2015年5月30日还款60000元,2015年9月30日还款60000元,2016年3月30日还款34000元);二、若王某某、鲁某某没有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还款,唐某有权自王某某、鲁某某违约的次日起按照剩余欠款的总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拍卖王某某、鲁某某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花园玫瑰湖畔××栋×单元×-×层×室的房屋,拍卖所得的款项优先偿还唐某……审判员金军 书记员彭俊娟……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007和85717171.cn/wenshu.asp?id=3012。